2016年2月5日 星期五

中華植體美學醫學會章程

中華植體美學醫學會 章程

民國1001217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核議通過
民國101219日第一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修正通過
民國1031116日第二屆第二次會員大會核議通過
民國1041128日第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核議通過
民國105131日第三屆第一次理監事聯席會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中華植體美學醫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Chinese Academy of Implant & Esthetics Dentistry』,簡稱AIED
第二條:本會依法設立,以發展口腔顎面植體學及口腔顎面美學之研究與整合,提升教學及醫療水準,培育術德兼修之專科醫師,並發展專業與倫理並重之醫療文化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四條:本會之任務為:
一、    舉辦口腔顎面植體學及口腔顎面美學之專題討論會及學術演講,聘請國內、外口腔顎面植體學及口腔顎面美學之專家,教導研習與協助,以服務本會會員。
二、    協助發展口腔顎面植體尖端技術及最新醫材,並引進相關資訊。
三、    發行口腔顎面植體學及口腔顎面美學之有關學術性刊物,提升民眾對口腔顎面植體學及口腔顎面美學之認知與了解。
四、    推展國內、外相關學會、學校及團體之學術交流。
五、    建立及維護國內口腔顎面植體學及口腔顎面美學之醫療水平與標準流程。
第五條: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任務主要為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本會會員分為:()一般會員  ()永久會員   ()相關會員   ()贊助會員   ()榮譽會員
   其申請資格為:
一、    一般會員:凡具有國內、外牙醫師或醫師資格,從事口腔顎面植體或口腔顎面美學醫療或研究。
二、    永久會員:一般會員並一次繳交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之費用者(包含入會費1000元、常年會費2000元、初次專科醫師甄審費2000),經理事會通過後接納之。永久會員費依專款專支行之,該專款孳息應併入年度經常收入。
三、    相關會員:從事口腔顎面植體及口腔顎面美學相關研究,有會員兩人介紹者。
四、    贊助會員:凡在財務或其他方面贊助本會之團體或個人,團體得派一人為代表。
五、    榮譽會員:凡對口腔顎面植體學或口腔顎面美學醫療或對本會有特殊貢獻之個人,經理事會提名並通過者。
第七條:本會各種會員分別享有下列之權利:
一、     一般會員享有:
1.    本會之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發言權及表決權,每一會員為一權。
2.    參加本會之年會及其他學術活動之權利。
3.    獲得本會各種出版物之權利。
二、     永久會員享有:
1.    免繳年度會費
2.    如一般會員之權利及參加學術或其他活動的優惠,優惠內容由理事會通過後行之。
三、     相關會員、贊助會員及榮譽會員享有:
1.   發言權。
2.   參加本會之年會及其他學術活動之權利。
3.   獲得本會各種出版物之權利。
第八條:本會各種會員分別履行下列之義務:
一、     一般會員、永久會員、相關會員應履行:
1.    遵守本會章程及履行本會大會決議案。
2.    繳納會費。其中永久會員之繳納費用新台幣五萬元以每年固定金額新台幣2000元攤提入年度經常收入。
3.    得擔任本會所指派任務。
4.    得出席本會各種活動。
第九條:如有會員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者,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條: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十一條: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連續兩年未繳納常年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退會後復會應重新申請。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二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爲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二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 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 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 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 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四條:本會置理事二十七人、監事九人,由會員(會員代表)於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時,就會員中依人民團體選舉辦法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兩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第十五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 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 聘免工作人員。
五、 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六條:本會置常務理事九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並就常務理事中提名一至三人為副理事長,經理事會同意後任命之。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理事長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副理事長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及副理事長皆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常務理事中互推一人暫代理事長職。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七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 審核年度決算。
三、 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 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八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三人,由監事互選之,並由常務監事中互推一人為監事會召集人,監察日常會務,監事會召集人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九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 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 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一條:本會置秘書長一人,副祕書長若干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會務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前項會務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會務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二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三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顧問若干,得由非會員擔任,榮譽理事長一人、名譽院士、院士、臨床指導醫師、學術教育講師若干人,其遴選辦法另訂之,協助積極推動教育學術之活動及傳承。榮譽理事長、顧問、名譽院士、院士、臨床指導醫師、學術教育講師,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本會另得定規章設專科醫師甄選委員會負責遴選專科醫師。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四條: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五條: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六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長、理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事及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益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第二十七條:理事會、監事會定期召開會議,並得通知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出席,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理事、監事之出席應遵循相關之法規。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二十八條:本會經費以下列各項為來源:
一、    入會費:新台幣壹仟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榮譽會員不需繳納入會費,常年會費。
二、    常年會費:新台幣兩仟元。
三、    事業費。
四、    會員捐款。
五、    委託收益。
六、    基金及其孳息。
七、 其他收入。
第二十九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條: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一條:本會於解散後,所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停會及復會
第三十二條:會員因故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學會辦理停會,停會期間停止一切會員之權利及義務,但保留其復會權利,會員停會時,已繳費用概不退還,會員未向本會辦理停會者,其所積欠之會費均須繳清後始得重新申請復會,停會之會員得以書面向本會申請復會,並繳納當年度之常年會費後恢復其會員資格。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經本會1001217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報經內政部10143日台內社字第1010144118號函准予備查。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經本會1031116日第二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報經內政部1031224日台內團字第1030328350號函准予備查。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經本會1041128日第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報經內政部10517日台內團字第1040092347號函准予備查。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經本會105131日第三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修正通過。報經內政部105OOOO日台內團字第OOOOOOOOOO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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